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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5720699什么是股东知情权?股东行使知情权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公司类纠纷,此类纠纷看似简单,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以学术的方式进行研究,一本书可能也装不下,下面就和颜会计一起来看看股东知情权究竟是什么。
严格讲,“股东知情权”是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的理论概念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立法中都没有这个名词的出现。股东知情权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在股东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这一权利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能否规范化的问题紧密相连。
2013 年修订之后的《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权利体系,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这种变化表明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能够使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和监督公司经营信息,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依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原始凭证制作的,如果只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而不能查阅原始凭证,股东无法将会计账簿与最真实的原始凭证相对比,很难获得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各项信息,则股东难以实现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
但是,由于会计账簿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要的信息,因此,《公司法》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设置了程序和目的上的限制。如,股东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其查阅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正当目的对应的范围之内。此外,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等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股东查阅。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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